第一课堂
第四条 学习年限
标准学制为 4 年的弹性学习年限为 3 至 6 年;标准学制为 5 年的弹性学习年限为 4 至 7 年。即在标准学制教学进程安排的基础上,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为 1 年;也允许因学习困难或休学等其他原因的学生,在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期限为 2 年。
第五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经过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凡一门课程分两个学期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学分。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或未完成作业三分之一,或课程内实践部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具备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二)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以采取闭卷或开卷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上机考试、口试、笔试及其组合等方式进行。
(三)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和两级制。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所有的实践性环节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补考成绩采取两级制。
(四)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与过程考核(如期中考试、实验、测验、作业、项目报告等)成绩组成,各组成部分占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确定。
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五)学生若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事训练、体育、劳动课学习者,经校医院证明和学校批准,可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军训和劳动课的部分环节,以及修读“保健体育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六)对于必修的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学生不参加补考以及补考不及格、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选中后重新进行修读(即重修)。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试者不得参加补考。对于毕业当学期修读不及格的必修理论课程,可由本人自愿报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考试,视同重修。
第六条 成绩记载
(一)补考成绩只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并标注“补考”字样。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
(二)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违纪或作弊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在成绩单上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对于作弊者同时给予退学警告,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视其表现最多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此外,作弊学生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三)学生所有修读的课程,必须事先选课,选中后方可取得修读资格。选课数据是记载学生课程成绩的前提,对于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成绩一律不予登记。
(四)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如实记载。
(五)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合肥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可以折算为创新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通过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进入我校学习的,其之前在与我校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已获得的学分,经我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七条 学分替代
学生跨专业选修的课程,若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名或教学大纲内容基本一致,且学分数高于或等于本专业课程学分,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可代替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对应课程。
第九条 学分绩点
(一)成绩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之间的关系
成绩(百分制) | 课程绩点 |
---|---|
100-95 | 4.3 |
94.9-90 | 4.0 |
89.9-85 | 3.7 |
84.9-82 | 3.3 |
81.9-78 | 3.0 |
77.9-75 | 2.7 |
74.9-72 | 2.3 |
71.9-68 | 2.0 |
67.9-66 | 1.7 |
65.9-64 | 1.3 |
63.9-60 | 1.0 |
<60 | 0 |
成绩(五级制) | 课程绩点 |
---|---|
优(A) | 3.9 |
良(B) | 3.0 |
中(C) | 2.0 |
及格(D) | 1.2 |
不及格(F) | 0 |
(二)课程平均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门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课程绩点)/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
(三)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指标,也是作为学生转专业、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及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免听
学生重修课程,或跨年级、专业修读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可在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的情况下,免听上课时间冲突的部分内容,进行自修。
先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 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部分课程可不参加听课,进行自修。
凡经批准自修的课程,在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等实践性环节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获得相应学分。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二条 重修
学生所修理论教学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仍不及格者或不参加补考者,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者,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进行重修。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不合格课程可申请重修多次,直至重修合格。
第十三条 转专业、转学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一)学校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学科发展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校内本科生中实行转专业制度,并制定《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5.申报获批创新创业休学的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满 2 年及以上,且休学前学业 GPA 达到 3.0 及以上者,可申请转入与其创新创业项目相关的专业学习;
6.退役后复学者,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2.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3.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
4.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
5.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6.已达退学标准的;
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程序
符合上述条款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校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推荐,由转入学院考核合格,并公示三天后,上报本科生院教务处学生学籍管理中心。本科生院教务处学生学籍管理中心对所有转专业材料进行整理、复审后,提交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工作领导组审批。
(二)省内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办理。
第十五条 出国(出境)学习
(一)选拔在校学生出国(出境)留学,由本科生院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自费出国(出境)的学生,可保留学籍 1 年。如因故出国(出境)留学未成行者,经省、市有关部门核准,在退回办理出国(出境)的有关材料后,可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十六条 休学
(一)允许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提交报告(休学申请表),本科生院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准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请假缺课达一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5.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6.申报获批创新创业者。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学年为期(跨学期按年计)。经批准,可连续休学 2 年,且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2 年。(因创新创业休学最长期限为 4 年。)
(三)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程办理:
1.学生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并办理手续离校;
2.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3.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4.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八条 编下(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学业成绩有以下情形者予以编下(同一门课程的重修不累计记分):
(一)22 学分≤一年级取得学分<32 学分,本专业编下;
(二)45 学分≤二年级累计取得学分<65 学分,本专业编下;
(三)三年级累计取得学分<100 学分,本专业编下;
(四)四年级累计取得学分<140 学分(五年制), 本专业编下。
第十九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一年级累计取得学分<22 学分的;
(二)二年级累计取得学分<45 学分的;
(三)编下次数超过两次的;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的或各学期旷课累计达 80 学时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等)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纪律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考勤与纪律要求如下:
(一)凡未办理免修、免听手续而擅自不到课者一律按旷课论处,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一学期旷课累计:
达 2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达 25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达 3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达 4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0 学时者,作退学处理。
各学期旷课累计达 80 学时者,作退学处理。
(二)无故不参加军训、劳动、实践教学环节者及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按每天旷课六学时计。
(三)学生到校外单位参加教学活动,必须服从带队教师的领导,严格遵守所到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或私自离队。
(四)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由班主任(辅导员)掌握、登记。
(五)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天至两周以内者,由学院(系)批准;超过两周者,由学院(系)签署意见,经本科生院报校长批准。续假批准手续同上。
(六)病假必须附有医院诊断证明,事假要申述充分理由。假期在三天(含三天)以上者,须到学院(系)办理准假证,假满到校要到学院(系)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奖励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处分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毕业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根据《本科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执行。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二)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需在本人的第五学期(四年制)或第七学期(五年制)初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审核,本科生院复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
(三)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提前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同意报本科生院审批。具体见《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延长学习年限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位
学生符合《合肥工业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办法》中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结业
(一)学生在学校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 90%以上(含 90%),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发给结业证书;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 90%以下者,应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完成学业。
(二)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未能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后,学校换发毕业证书。否则,作永久性结业。
第二十九条 肄业
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可被推荐为免试硕士研究生。具体详见《合肥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